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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宪章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2 评论:0

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四个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附件《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等文件的总称。《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专门性国际文件。1948年12月10日联大以48票对零票(8票弃权)通过,由序言及30条条文组成,宣言第一次把人权概念具体化,并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1966年12月16日分别由联大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附件《任择议定书》是关于个人在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方面权利的具体规定。《任择议定书》则是个人在公民和政治权利遭到侵犯时向联大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的程序的办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个公约由条文相同的第1、2编和分别规定具体措施的第3编、规定保障人权具体措施的第4编以及规定签署、批准等手续的各项条款组成。第1编规定人民的自决权(第1条),第2编规定盟约者有义务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保障人权(第2—5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3编,规定所谓生存权以及社会基本权,盟约的当事国根据其国内情况应逐步实现这些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3编,规定了公民—政治的基本权利,以及盟约国应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基本措施。国际人权公约需要有35个国家的批准和参加方能生效,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7月23日生效;《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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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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