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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06 评论:0

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旨在促进国际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国际组织。根据1944年12月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于1947年4月4日成立,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组织机构: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由所有成员国参加。它决定民航组织的政策,通过预算并处理任何未明确提交理事会的问题。理事会由大会选出的33个国家组成,负责执行大会的指示,选举理事会主席,任命秘书长并管理民航组织的财政。它制订国际航空的安全标准,收集、审查和发表有关航空的情报。并作为法庭,解决成员国之间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任何争端。理事会每年举行3次例会。下设6个委员会,它们是: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法律、联营导航设备、财务和制止非法干扰国际民航等。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设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法律、技术援助和行政服务等5个局,及财务处和对外关系办公室,还设立非洲区、欧洲区、东非区、亚洲和太平洋区、南美洲区、中东和东非区、北美和加勒比区等7个地区办事处。

民航组织的目的是促进民航运输的安全、正规和效率。该组织协调各国政府的民航多边关系,讨论和解决涉及国际民航发展和安全的政策、法律、技术和业务问题。通过组织制定和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研究国际航空法,建立统一的国际法规,以解决国际航空运输中出现的法律和航空权益问题。确定各国应采用统一的民航技术业务标准,如飞行程序、国际线路、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气象、机务维修、适航、国际机场及设施等的统一标准。该组织还通过协调,简化机场联检手续等一系列活动,以促进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有效而经济的发展,避免不公平的竞争,并充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向缔约国提供的民航技术援助的执行机构。国际民航组织还主持召开一系列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制订了旨在保护航空承运人合法权益的公约和议定书,其中包括防止劫机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1988年2月的航空法国际会议通过了《制止在国际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至1989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共有成员国162个。中国于1944年12月9日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上签字,1946年2月20日批准参加该公约,1947年4月4日该组织成立时即为成员国。1971年该组织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我国政府决定恢复参加该组织活动,并连续当选为理事国。1980年以来,我国与民航组织合作,承办四个技援项目:北京首都机杨现代化项目、加强并使航空气象服务现代化及培训气象人员项目、加强并使民航培训设施现代化项目以及非雷达航管培训项目。联合开发计划署投入约400万美元,国际民航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包括选派专家,安排培训,采购设备等。该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出版刊物:《国际民航组织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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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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