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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童程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04 评论:0

1919年通过,1972年修订,1974年11月1日生效,该章程由序言、正文4章40条和附录(《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即《费城宣言》)组成。序言阐述该组织的目标是以社会正义为基础,谋求世界持久和平;消除使大量人遭受的不公正、苦难和贫困;改善劳动条件。第一章组织,会员国包括:1945年11月1日已是本组织会员国,联合国成员国在函告国际劳工局局长正式接受本组织章程可成为会员国,经劳工组织大会三分之二多数代表(包括三分之二参加投票的政府代表)赞成可接纳为会员国。国际劳工组织永久性组织有:会员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员国代表由政府代表二人和雇主及工人代表各一人组成,每名代表对所审议事项享有单独表决权,如会员国非政府代表少派一名时,则另一名非政府代表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理事会由56人组成(其中政府代表28人,雇主和工人代表各14人。政府代表中10人由主要工业国委派由理事会决定哪些国家是主要工业国),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3人(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各一人),国际劳工局设局长一人,由理事会任命。劳工局的职能是搜集和传播有关劳工条件和劳动制度的国际规定的一切情报;进行大会和理事会指定的特别调查;研究为制订国际公约的各种问题。第二章程序,大会一切会议议程由理事会决定,劳工局长任大会秘书长,除关于财务和预算安排的条款及公约和建议书等须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外,其余均以简单多数作决定。任何会员国认为其它会员国未切实遵守双方均已批准的任何公约时,可向劳工局提出控诉,理事会应设立调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控诉案有关的政府如不接受报告中的建议,可将该案提交国际法院作最后判决。第三章一般规定,对本章程或任何公约在解释上发生问题或争执,应提交国际法庭判决。国际劳工组织可根据需要召开区域会议和设立区域性机构,以促进实现本组织的目标与宗旨。第四章,杂项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应具有完全的法人资格,可订立契约,获得和处置动产与不动产,提起诉讼。附录是1944年5月10日在费城举行的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宣言,主要是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以及对其会员国政策应具启发作用的各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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