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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6 评论:0

1960年9月24日通过。协定共有11条,并有一个附录和一个协定附则。协定第一条“宗旨”规定,国际开发协会的宗旨是为了帮助世界上欠发达地区的协会会员国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从而提高生活水平,特别是以比通常贷款更为灵活,在国际收支方面负担较轻的条件提供资金,以解决它们在重要的发展方面的需要,从而进一步发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开发目标并补充其活动。第二条“会员国资格;首次认股”规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成员国才能成为协会会员。第三条“增加资金”对追加认股和会员国提供补充资金作出了规定。第四条是“货币”。第五条是“业务经营”,其中第一节第三款规定如果协会认为受款人可以合理条件从私人来源获得该项资金,或者可以由世界银行贷款方式提供时,协会即不应提供资助。第六条“组织与管理”,协会设有: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由世界银行理事兼任,理事会主席就是世界银行理事会主席)、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业务,执行董事由世界银行的执行董事兼任)、会长(即世界银行行长)和其他官员。协定同时规定协会应出版一种年报,载明已经审计的决算报告,并应每隔适当时间,向会员国发布一种说明协会财务情况和业务经营结果的简报。第七条是“会员国退出及暂停会员国资格;停止业务”。第八条是“法律地位、豁免权和特权”,规定协会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第九条是“本协定修订办法”。第十条是“本协定的解释与仲裁。”第十一条是“最后条款”其中规定协定在华盛顿签订,正本保存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档案库内,银行在协定下方签字说明由其保存本协定,并将协定向联合国秘书处注册。附录是关于各会员国首次认股额说明。另外还有一个国际开发协会协定附则,经过1981年3月2日修订后生效。协定附则共11节条款,对理事会的会议、年度报告、理事投票、服务条件、权力的委托、规章制度、预算和决算、会员国资格的申请、暂停会员国资格等作出补充规定,但如果协定附则的规定和协定的规定或要求有所抵触,则以协定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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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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