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于1956年7月24日,1961年9月21日和1965年9月1日进行了两次修订。协定共有9条,一个对国际金融公司股本的认股附录表和一个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协定第一条“宗旨”规定,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是通过鼓励会员国,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会员国的生产性私营企业的增长,来促进经济发展,并以此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各项活动。第二条“会员国资格和资本”规定只有世界银行的会员国才可以参加该公司,公司的法定资本总额为1亿美元等。第三条“业务经营”则规定了公司的业务经营原则、提供资金的形式、利益的保护、货币的估价等内容。第四条是“组织与管理”,公司设有: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由世界银行理事会成员组成)、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业务,由世界银行的执行董事组成,世界银行行长兼任董事会主席)、总经理(公司业务经营人员的主管,经理事会主席推荐、由董事会任命)。协定规定,公司和世界银行应是分开的不同的实体,公司的资金和世界银行的资金也应分别保存。公司应出版一种年报,载明已经审核的决算报告,并应每隔适当时间向会员国发布一种说明公司财务情况简报和表示公司业务经营结果的损益计算书。第五条是“会员国退出,暂停会员国资格;停止营业”。第六条是“法律地位、豁免权和特权,”规定公司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享有资产免受扣押、档案不受侵犯、豁免税收等权利。第八条是“本协定的解释与仲裁。”第九条是“最后条款,”对生效时间、签字和公司的开业作出了规定。而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在1980年2月18日于华盛顿修订后,共有19节条款,对理事会会议、秘书长、会议记录、投票、代理人、服务条件、权力的委托、预算和决算、会员国资格的申请、暂停会员国资格等进行了补充规定,但声明如果协定附则的规定与协定相抵触,以协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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