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草拟的一套有关各国间技术转让交易的法律准则。1978年10月,联合国大会根据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在技术转让中得到平等待遇的要求,并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拟订了《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1979年5月联合国举行第5届贸发会议时正式予以讨论。但是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各国分歧很大,未能达成协议。1985年6月联合国又发表了这个草案的修正稿,至今仍未获得通过。修正后的草案除序言外,共分10章,其中第9、10章尚未编写成文,实际仅有8章。序言中明确提出,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时必须给予发展中国家公平合理的待遇。但行动守则究竟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还是仅仅作为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的一项行为准则,因各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所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草案规定该守则的目标是,制定普遍、平等的标准,作为技术转让交易当事人间和有关各国政府间关系的基础,考虑到他们的合法利益,适当地承认发展中国家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特殊需要。为此,草案确定了几条原则:①守则应普遍适用于技术转让交易的一切当事人以及一切国家和国家集团,不论其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发展水平如何;②各国有权采取一切适当手段,促进和管制技术转让;③进行技术转让时,应遵守各国主权平等和政治独立的原则;④交易双方必须互相得益,交易条件必须公平合理;⑤技术供方在技术受方国家中进行工作时,应尊重该国主权和法律。草案还明确规定,技术转让中应排除政治歧视和限制性商业做法,并且列出了20项属于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清单。草案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在技术转让协议的谈判期间和合同的有效期间贸易双方的担保、责任和义务。草案还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发展中国家科技能力的建立和加强,帮助他们实现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主要措施包括:给予发展中国家不附带条件的优惠信贷,尽可能避免对技术转让所产生的各项收益和付款重复征税,为发展中国家取得技术情报资料提供方便,使发展中国家有最自由、最充分的机会取得不需经过私人决定即可转让的技术,以及在可以做到的范围内,尽量便利发展中国家取得需由私人决定而转让的技术。关于涉及到技术转让的国家规章和适用的法律与争端的解决等问题,由于各国意见不一,仅以附录形式收入了会议主席建议备选的案文,以及D组(前苏联东欧各国)集团和B组(西方发达国家)各自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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