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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47 评论:0

1944年7月22日制订于布雷顿森林会议,1945年12月27日生效;1968年5月31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于1969年7月28日生效;1976年4月30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于1978年4月1日生效。协定由引文、正文和附录三部分组成。引文中提出在基金内分设普通帐户和特别提款权帐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除了特别提款权的业务活动通过特别提款权帐户办理外,其余均应通过普通帐户办理。正文共有31条,对宗旨、会员资格、基金的份额和认缴、外汇安排、资本转移、补充货币和稀少货币、特别提款权、协定的修改、协定的解释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促进汇价的稳定,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向成员国提供短期贷款,协助解决其国内经济困难以及国际收支逆差问题;等等。凡是参加联合国货币和金融会议的国家,其政府在1945年12月31日前接受会员席位的,皆为创始会员国。理事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每个成员国委派一个理事和一个副理事组成,副理事仅在理事缺席时始有投票权。执行董事会是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持有最大份额的5个会员国可以各指派一名董事,其余15名董事由其他会员国分地区选举产生。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有总裁和工作人员;如理事会决定,经总投票权85%多数票同意,还可设一个与执行董事会平级的临时委员会。对于特别提款权,协定规定了如何分配、取消、管理、使用和清理等。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按成员国的认缴份额比例分配,分配到的特别提款权可通过基金组织换取外汇。第三部分附录共有11个,涉及各会员国的份额,平价,委员会,执行董事的选举,补充资金,指定参与国提供货币等方面。中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于1945年8月25日批准,1945年12月27日签字。1980年4月恢复合法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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