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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77 评论:0

通过于1944年7月,1945年12月27日生效。1965年12月17日经过修改后再次生效。协定共有11条和2个附录。第一条“宗旨”规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是:通过使投资更好地用于生产事业的办法以协助会员国境内的复兴与建设,使生产设施回复到和平时期的需要,以及鼓励欠发达国家生产设施与资源的开发;利用担保或参加私人贷款及其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外国私人投资;用鼓励国际投资以发展会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地增长,并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以协助会员国提高生产力、生活水平和改善劳动条件;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向会员国发放贷款;等。第二条“银行会员国资格和银行资本”规定只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才能成为银行的成员。银行的法定资本总额为一百亿美元,以1944年7月1日美元的实际含金量和成色为准。股份不得用作抵押或使之负有任何形式的债务,只能转让给银行等。第三条“贷款和担保的一般规定”对资金的运用、银行担保和放款的限度、银行担保或贷款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的贷款条款是1965年12月17日修改后增设的。协定第四条“业务经营”明确了银行的业务范围,特别规定禁止政治活动,“一切决定只应与经济方面的考虑有关。”第五条是“组织与管理”,银行设有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国指派理事及副理事各一人组成,任期五年,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银行的日常业务,共12人,每两年指派或选举一次)、行长(由执行董事中选出,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顾问委员会(不少于7人,由理事会选定)。贷款委员会和办事处等机构。第六条是“会员国的退出及暂停会员国资格,营业的停止”;第七条是“法律地位、豁免与特权”,银行具有完整的法人权力;第八条是“本协定修订办法”;第九条“本协定解释办法”;第十条“默认”;第十一条“最后条款”,其中规定协定在美国华盛顿签订,协定正本保存于美国政府档案库内。两个附录中,一个是各会员国的认缴股款表,另一个是关于执行董事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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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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