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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0 评论:0

是国际法院组织及执行职务的依据和准则,属《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1945年4月,旧金山联合国会议的发起国,为取代国际联盟的国际机构协调的需要,对国际联盟时期的常设国际法院规约予以重新研究,成立了法学家委员会。经法学家委员会的工作和旧金山会议审议的结果,决定成立新的国际法院,制订新的规约。1945年6月26日通过了全文由五章七十条组成的规约,与《联合国宪章》同时生效。该规约是以常设国际法院规约为基础的,对法院的组织,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判决的程序、法院的咨询意见及有关规约的修正均作详尽的规定。就其规定的实质和内容而言,与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相同,二者所不同的是表现在形式上:按规约第一条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纳入在联合国组织之内,其规约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常设国际法院规约虽由国际联盟的机构制定,但它是独立于国际联盟盟约的协议,且常设国际法院是独立发挥作用的组织,不是国际联盟的机关;规约规定联合国会员国是规约的当然当事国,也规定非会员国在联合国大会基于安理会的建议在各种场合作出决定后,也可成为规约的当事国,而国际联盟会员国,却不一定是规约的当事国。相反,不是国际联盟会员国,但却可能成为规约的当事国;该规约还改变了选举法官的机构,规定国际法院的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从开始提名、进行调整,到最后选出,均由联合国秘书长主持;此外,规约增加了关于修改机构的条款,规约第五章对修正作了专门条款的规定,为常设国际法院规约所没有的。鉴于要求改善程序上不必要的拖延和费用昂贵情况的呼声很高,1978年4月14日,法院通过了经进一步修订的法院规则。由于规约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决定国际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要比过去的常设国际法院与国际联盟的关系更为密切,其社会性变得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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