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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94 评论:0

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为联合国6个主要机构之一。设在荷兰海牙。《国际法院规约》是法院组织和执行职务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的构成部分。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成立。它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的法官组成,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法官一般由各国政府提名,经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分别选举,以绝对多数票当选。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可连选连任。当选的法官应具备的条件是: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即在国际法方面被公认为合格胜任的人(规约第二条);同时还规定,每次选举法官“应注意务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规约第九条),即必须使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能代表世界各种主要的文化和法律体系。正、副院长由法官中互相推选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法官除由其他法官“一致认为不复适合必要条件外,不得免职”。为保证法官的独立性,法官在执行法院职务时,享有特权与豁免。对属于本国的案件,具有该国国籍的法官,有参加审理的权利,不适用回避制度。只有对于在任法官以前曾经参与过的案件,才不得参加审理。按规约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案件的当事国一方有属该国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国可有权选派一人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均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选派法官一人参与案件的审理。这种临时选派的法官称为“专案法官”或“特别法官”,这类法官在参与裁决时和其他法官享有完全平等的地位。按规约规定:凡联合国会员国均为规约的当然当事国,承诺遵循国际法院的判决。非联合国会员国可依据一定的条件,如承认法院规约,接受法院判决,承担一定比额的法院费用等,也可成为规约的当事国,在法院的审理中同样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为法院主要的职权。按规约规定的诉讼管辖权:“在法院作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即法院不受理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的案件。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以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协约中特别规定的一切案件。各当事国向法院提出诉讼案件原则是自愿的。但对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国家,它们之间发生了争端,只要一方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另一方则必须承认法院有权受理该案。受理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双方均应遵守。如案件的当事国一方不履行依国际法院的判断所规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可向安全理事会提出申诉,由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确定采取的办法,执行判决。按规约对咨询管辖权的规定,联合国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须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属咨询性质,一般没有法律拘束力。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有拘束力,如关于国际行政法庭判决的效力和联合国某些经费的承担等类问题上所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是向联合国机构而不是向国家发表的,无需取得国家的同意。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或发表的咨询意见,均需由出席法官的过半数决定。如对两种意见投票数相等时,由院长或代理院长职务的法官投票决定。法院对各项争端须依照国际法作出裁判,裁判时应适用国际公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国最有权威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除此之外,法院经当事国同意,也可按“公允及善良”原则作出裁判。法院设书记处,由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从法院成员所提议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书记官长代表法院执行职务,并对法院负责,处理一切日常行政事务及法院随时委托其执行的其他职务,与法院的联系渠道是通过书记官长。法院发行的出版物有:载有法院判决全文的《裁决集》;案件结束后刊载的案件文件和辩词的《诉状集》;关于法院工作当前报道的《年鉴》;有关法院活动文件的《法令与文件》以及每年的《书目》。国际法院自成立以来,作为国际上采用司法程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司法机构,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所发挥的作用,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尤其是近年有增强的趋势。法院经过40多年来的工作和发展表明,在法官构成、法院规则及审判方式等方面日趋合理和完善,作出的判决能为更多的国家所接受。今后,随着联合国作用的逐渐加强,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定能起到相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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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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