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文献。是《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的简称。有关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规定。自1962年以来,联合国大会鉴于编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决定成立国际法原则特别委员会进行该方面的研究。1970年3月31日至5月1日在日内瓦召开了特别委员会会议。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成立二十五周年之日,大会通过了由特别委员会提出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该宣言提出七项原则作为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该七项原则是:(1)各国不应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方式,危及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原则。(2)各国应使用和平手段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使国际和平、安全和公正不受危害的原则。(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和外交事务的义务。(4)各国主权平等原则。(5)各国依照宪章彼此进行合作的义务。(6)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的原则。(7)各国应真诚地履行其按照宪章所承担的义务的原则。该宣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立起着充实和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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