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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委员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24 评论:0

联合国为逐渐发展和编纂国际法而建立的专门机关,属联合国大会的一个常设辅助机关。1947年11月12日,联合国第二届大会通过第174(Ⅱ)号决议,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并通过委员会规约。1948年经联大选举产生,1949年4月举行委员会第一届会议。根据规约,每年均在日内瓦召开为时12周的届会。委员会现由34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联合国大会根据各国政府提名选举产生。选举的委员应以国际法专家的个人资格参加工作,并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文明形式和主要法律体系,任期5年。根据规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地区分配为:非洲国家8名,亚洲国家7名,东欧国家3名,拉美国家6名,西欧及其他国家8名,另2名分别在非洲和东欧国家之间,以及在亚洲和拉美国家之间轮流。中国在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于1981年首次提出候选人参加委员会委员竞选。当时任外交部法律顾问倪征先生当选为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参加1982年国际法委员会第34届会议。该机构的宗旨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拟订国际法的新规则,并对现有的国际习惯法给予明确阐述和系统整理。该机构自设立以来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其大部分工作是起草条款草案。在委员会草拟的条款草案中,有些是由委员会本身选定的,另一些则是由联合国大会或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送交的。在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条款草案的基础上,由联合国大会召开外交会议或大会直接通过而形成的国际公约有:1958年有关海洋法问题的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及《大陆架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有关外交豁免问题的公约有: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与普通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有关国家继承的公约: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1983年《关于国家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问题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委员会审议有关国际法专题有;更易于查考习惯国际法证据的方式和方法;国际刑事管辖问题;多边公约的保留和扩大参加;侵略定义问题以及多边条约拟订程序的审查等。另有些专题委员会提出条款草案,由联合国大会进行讨论的有:各国权利与义务宣言草案,纽伦堡法庭组织法和法庭判决中承认的国际法原则;1954年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消除未来无国籍现象的公约草案,仲裁程序的示范规则,关于一国承担对另一国给予不歧视待遇的义务的最惠国条款草案。1984年委员会对1954年通过的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予以审查和修订,并继续草拟关于外交信使和设有外交信使护送的外交邮袋的地位条款草案和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的条款草案。委员会还对有些题目作为研究重点,如有关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可以认定一国犯有国际不法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和国际责任。1989年该委员会第41届会议上,完成了制订和通过《关于外交信使和设有外交信使护送的外交邮袋的地位公约》的任务,同时还对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二部分),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关系等题目进行讨论,对有关条款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40余年来,国际法委员会为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作出了一定的成绩。委员会所编纂的法律涉及国际法最基本领域,对现代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进而对现代国际关系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当今新旧国际秩序交替之际,国际法委员会更应承担起责任,为建立能反映政治、经济和社会变化的真正的新法律秩序而进一步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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