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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32 评论:0

简称“国际电联”。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各国政府间关于电信事务问题的国际组织。它的前身是根据1865年签订的《国际电报联盟公约》成立的国际电报联盟。1906年该联盟成立了国际无线电报联盟。1932年签订《国际电信公约》,把两个组织合并成国际电信联盟。1934年1月1日公约生效,联盟正式成立。1947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是联合国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历史最悠久的。其宗旨是:在电信领域内保持并扩大国际合作,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有效利有,改进各种电信手段的操作,提高电讯服务效率并使之尽可能为社会各个领域普遍利用。国际电联的主要职能是:分配无线电频谱;协调为消除无线电台之间的干扰所作的努力;促进在发展中国家改进电信事业;提倡安全措施;为其成员国的利益从事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机构:全权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5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确定电联的总政策,审议电联各常设机构的报告,制订预算,修订《国际电信公约》,选举电联秘书长、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成员、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主任、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主任、电信发展局长和行政理事会理事国。行政大会:包括世界性行政大会和区域性行政大会。前者主要审议特种电信问题,修改国际电信规则和无线电规则。后者主要审议区域性电信问题。行政理事会:由全权代表大会选出的43名理事(1989年前为41名)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财务、人事等行政性问题,负责同其他国际组织的协调工作。总秘书处:负责协调电联各常设机构的活动,承担各种大会的秘书工作,负责财务管理,收集、整理、修改和出版各种业务资料。电信发展局:1989年全权代表大会决定成立的一个新的常设机构。主要任务是提高各国决策人对电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促进发展中国家电信业务的发展,提供咨询和研究。此外还设有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和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1989年在尼斯召开的全权代表大会把原有的国际电信公约分为国际电信联盟的组织法和国际电信联盟公约两部分。至1989年底,国际电联有166个成员国。中国于1920年加入国际电联。1972年国际电联行政理事会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决定加入《国际电信公约》。1973年、1982年、1989年的全权代表大会上,中国均签署新的国际电信公约。该组织总部在瑞士日内瓦。出版《电讯杂志》和《国际电信联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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