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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9 评论:0

1932年通过,以后在1947、1953、1959、1973、1982年等进行多次修订。公约由一个序言和13章83条款组成。主要内容是,目的:以有效的电信业务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和平关系、国际合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电信领域内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促进技术设施的发展和最有效的运转,提高电信业务的效率,使之为公众普遍使用。电联的结构:全权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5年召开一次),确定电联总政策,审查核准电联帐目,选举理事会、秘书长和各委员会领导成员)、行政大会(世界性行政大会和区域性行政大会)、行政理事会(41名理事按区域公平分配产生、执行机构)、总秘书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一人,任期从当选之日至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止,只可连任一次),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5名成员组成,负责有秩序的记录和登记各国的频率指配和各国指配给地球同步卫星的位置),国际咨询委员会(研究专属没有频率范围限制的无线电通信技术和操作问题(协调各常设机构间的行政、财务和技术合作等事宜)。财务:经费由会员缴纳的会费支付,会费分18种单位等级,会员国可自由选择某一个会费等级。此外,公约还对电联与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的关系、电联职能的行使和许多技术性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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