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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宣言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4 评论:0

强调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的宣言,联合国大会1962年12月14日通过。除前言外,宣言包括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有八个条款。1952年,联合国大会确认发展中国家有自由决定使用其自然资源的权利,它们应当按照其国家的利益使用这些资源,以期实现其经济发展计划。以后联合国关于永久主权的所有决议都重申这个原则。1958年12月12日联大通过决议,决定设立自然资源永久主权问题委员会,要求它详尽调查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作为自决权基本要素的状况。1960年12月15日决议强调,对于各国处置其自然资源之自主权利应予尊重,宣言前言指出,应提倡国际合作,以促进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发展,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订之经济及财政协定必须以平等原则和各国享有自决权原则为基础;提供经济和技术援助,贷款和投资不得附带与受援国利益相抵触的条件。宣言宣布:各民族和各国行使其对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必须为其国家之发展着想,以增进各国人民福利为目的;此种资源之勘探、开发与管理,及为此目的而输入外国资本时,应符合各国颁布的许可、限制或禁止之规则,绝对不能损害资本输入国对自然资源之主权;为安全或国家利益考虑,将本国或外国私人企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时,应符合本国现行法规及国际法,给原业主以适当补偿,如补偿问题引起争议,应诉诸法律解决,亦可以国际裁判办法解决争端;各国必须依据主权平等原则,互相尊重,以促进各民族、各国自由行使对自然资源之主权,采取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均应以促进其国家独立发展为目的,以尊重其自然资源之主权为基础。侵犯各国对自然资源之主权,系违反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和原则,妨碍国际合作的发展及和平之维持的行为。1974年联合国大会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中指出,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行动是新的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之一。这种主权包括每一个国家对其自然实行国有化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应施加经济或政治胁迫,使其不能自由行使这一权利。同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将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列为经济权利之一。1975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第二次大会通过的利马声明指出,对自然资源的有效控制以及开发、保护、改造、销售自然资源的政策的协调,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进步必不可少的条件。7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根据联大通过的决议的原则,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对其自然资源取得更多控制权的战略。它大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在开发其自然资源中的作用,并且使各国政府和外国公司之间的关系建立在新的基础之上,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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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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