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救援协定》。这是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继《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的条约》(1967年缔结)缔结之后,为补充该条约并使之更为严密而签订的第一个协定。该协定于1967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8年4月22日开放签署,同年12月3日生效。我国已于1988年11月8日加入该协定。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和技术上的需要,首先把关于外层空间的营救和送回问题列为该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最优先处理的法律问题之一。该协定对人员的营救和送回的规定,各缔约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不限于宇宙航行员,指航天器上的所有人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在公海,在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发生意外事故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的降落之时,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和营救措施,并有义务立即通知有关各方。按规定缔约国应把宇宙航行员看作是“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者”,有必要确立一种国际营救制度,对遭受危难的宇宙航行员应给予一切可能的援助,并有义务将其安全,迅速而无条件地交还给发射当局的代表。对于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同样有义务送还给发射当局,而为了保护和归还外空物体及其组成部分所花费的费用,可要求发射当局予以支付。由于外空活动是为全人类共同利益服务的,因此,所有的国家包括非发射当局都应参加在这方面进行的国际合作。该协定对此均作了详细规定,并制定出程序。该协定是构成现行国际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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