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无国籍人的法律地位的文件,1954年9月28日通过。1960年6月6日生效。该公约既是有关国籍的问题,也是涉及有关人权的问题。早在1947年由联合国主持的人权委员会就已提出了有关无国籍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为此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第七次大会上成立了由13国代表组成特别委员会。1950年由该委员会同时拟定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草案和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议定书草案。1954年9月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召开纽约国际会议,于9月28日通过了该公约,1960年6月6日生效。公约全文由25条组成,用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写成。该公约是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为范本,参照有关难民的待遇标准,其中最惠国待遇的标准被去掉。公约规定了无国籍的定义,以及规定无国籍人享有与经常居住国国民的同等待遇及其他各方面应尽可能使无国籍人不低于该国的一般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此外,还规定无国籍人的身份原则上以住所地国法为依据,如无住所时,则以其居所地国法为依据。该公约对保障无国籍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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