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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7 评论:0

森林是经济发展和维持所有生物所必不可少的,该声明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头一个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开发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协商一致意见权威性原则声明。声明包括一个序言和15条原则要点。这些原则的指导目标是要促进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开发,并使它们具有多种多样和互相配合的功能和用途。林业这一主题涉及环境与发展的整个范围内的问题和机会,包括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在内,关于林业问题及其机会的审议应在环境与发展的整个范围内总体且均衡地进行。原则声明的主要内容如下:声明指出,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他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为取得森林的保存和可持续开发带来的利益,其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需要国际合作的加强和由国际社会公平分担。

各国拥有根据其发展需要和水平和根据与可持续发展和法律相一致的国家政策,使用、管理和开发其森林的主权和不可剥夺权利。应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森林,确保及时提供可靠准确的有关森林的资料,促进有关各方参与制定、执行和规划国家森林政策。

环境保护和社会与经济发展中所有与森林和林区有关的方面均应加以一体化和全面化,现有的国际体制机构应促进森林领域的国际合作。

应认识到各种森林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上维持生态过程和平衡的重要作用。

国家森林政策应确认土着居民、地方社区和森林居民,对他们的认同、文化和权利给予正当的支持,并积极促进妇女的充分参与。

应认识到种植树木对提供燃料和工业用木材的可能贡献,全面评价森林产品和劳务以及对环境的代价和收益的经济与非经济价值,充分认识自然森林和枯林的作用。

努力促进有助于国家持久且无害环境地发展森林的国际气氛,应向有大片森林区并建立保护原始林在内的林区方案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具体的财政资源。

应致力于全球绿化工作,所有国家应积极酌情从事造林、重新造林和保护现有森林的工作。国家政策应确保在行动上有可能对重要森林资源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和这种行动须由国家主管当局决定时进行环境评价,森林的管理应与毗邻区域管理相结合,以保持生态平衡和可持续生产力。

国际社会应支持发展中国家为加强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地开发其森林资源所做的努力,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财政资源,酌情依照《21世纪议程》有关规定,促进协助和资助其以优厚的条件包括减让性和优惠性条件,获得和转让无害环境技术及相关的专门技能。

国际间应加强和扩大森林和森林管理的研究和发展成果的资料交流,并在适当情况下充分利用教育和培训机构。

森林产品的贸易应在根据非歧视性的多边商定条例和程序以及符合国际贸易法和惯例的规定,在这方面应推动林产品公开的自由国际贸易,降低或消除关税壁垒和阻碍,鼓励提供附加值较高的林产品及本地加工品进入市场的机会和有利的价格,将环境成本和效益纳入市场力量和机制,同时将森林保存和可持续开发政策同其它有关经济、贸易政策结合,鼓励旨在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开发森林的适当政策。

声明最后提出,应控制危害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一级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全的污染物、特别是气载污染物。

《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于1992年6月13日于里约通过,为各国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实践提出了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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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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