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侵略定义的权威性解释。1974年12月14日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为制定侵略的定义经历了长期的工作。1952年、1954年和1967年分别建立制订侵略定义的特别委员会。1974年12月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由序言和七条规定组成。最重要的是第一、三、四条。第一条明确指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决议所列出的作为侵略行为的特殊行动包括:以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或使用武力对领土的任何吞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进行轰炸或使用任何武器;封锁港口或海岸;攻击另一国家的海、陆、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一个国家违反其与接受国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驻扎在另一个国家内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武装部队的驻扎期间;允许另一国家使用其领土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其严重性相当于上列各项行为的武力行为。该定义还声明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其他性质的理由,为侵略行为进行辩护。还规定本定义绝不妨碍在殖民政权、种族主义政权或其他形式的外国统治下的人民为自决、自由和独立而斗争的权利。该定义还提出:“一个国家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这一推断性规定,明确表示出该定义是安理会按联合国宪章第39条的规定断定侵略行为是否存在时的指针,确认了断定具体情况下的侵略行为是否存在的权限属于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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