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对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作出补充的一个文书。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对“难民”一语的定义中有个时限上的规定,即该《公约》仅适用于因“1951年1月1日以前欧洲发生的事情”而沦为难民的人。为了取消这一时限,使《公约》适用于所有新的难民状况,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于1966年草拟出这份《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把“难民”的定义扩大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留在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种畏惧而不能或不愿接受该国保护的人”。联合国大会第21届会议在同年12月16日通过的一项决议中,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将这份议定书转交各国,以期它们的加入。该议定书于1967年1月31日供各国签署,于1967年10月4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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