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有关给予和拒绝庇护的原则的文件。1967年12月14日通过。为了处理有关庇护的问题,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该小组于1966年拟定了一个关于领土庇护的宣言,翌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领土庇护的宣言》由序言和4条正文组成。序言强调,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除了真正非政治性质的犯罪或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追诉者外,人人均有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的权利;给予庇护的行为是一种和平的和人道的行为,任何其他国家不得把它视为不友好的行动。《宣言》规定,任何犯有反对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行的人,不得享有庇护的权利;寻求和享受庇护的人的处境是国际大家庭应当关切的,若一个国家给予庇护遇到困难时,各国应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轻那个国家的负担。除非具有国家安全的重大理由或为了保障本国居民的利益,对需要庇护者不应采取诸如拒绝于边境、驱逐或强迫遣返于他可能受到迫害的任何国家等措施;给予庇护的国家不应准许接受庇护的人进行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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