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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35 评论:0

联合国同美国签订的关于设在纽约的联合国总部的特权和豁免权的协定。美国国会于1945年12月10日通过决议,邀请联合国将其永久总部设在美国。联合国大会在次年2月14日接受了美国邀请,秘书处临时设立在纽约亨特大学,8月中旬,联合国迁至纽约长岛成功湖的斯佩里回旋器厂。12月14日,大会接受了小约翰·洛克菲勒850万美元赠款,用于购买总部18英亩土地,与此同时纽约市也赠送了该地址以内和邻近的土地以及河岸权和地役权,承担了一项修建周围地区改进规划的3000万美元费用。1949年10月24日,在露天举行了联合国大会全体大会为大厦奠基,此后总部主要建筑物陆续建成,它们是39层的秘书处大楼,与东河平行的会议大楼,大会会堂和哈马舍尔德图书馆。

1947年6月26日,联合国首任秘书长赖伊同美国国务卿马歇尔签署了一项关于联合国总部的特权和豁免的协定,并于11月21日生效。协定规定其基本目的是使联合国总部得以完全有效地执行其职责,为此联合国有权制定在总部内实施的行政法规,凡与此法规不符的美国中央,各州及地方法律或规则,其不符的部分在总部内不予适用。各国常驻联合国首席代表或常任代表,常任职员等,无论其居住总部内外,应在美国境内,在遵照相等之条件与义务下,享有受命至美国的外交使节所享的同等特权与豁免。美国主管当局保障联合国总部不受侵害,美国中央、各州及地方文武官员,除非得到秘书长同意,不得进入总部执行任何公务。美国主管当局应施行适当办法为总部提供必需的公安保护,维持必要的公用事业及地下建筑,保证总部内的产业不受侵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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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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