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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37 评论:0

1976年6月13日在罗马通过,1977年11月30日正式生效。协定共有序言和13项条款。序言阐述了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背景和由来。在正文中,第一条“定义”首先对“基金”、“粮食生产”、“国家”、“自由兑换货币”、“理事”和“投票数”6个名词给予解释。如“粮食生产”系指包括发展渔业和畜牧业在内的粮食生产;“自由兑换货币”系指本资金与国际货币基金磋商后,断定可以为了基金的活动充分兑换成其他成员国货币的某一成员国货币;或者经某一成员国同意,可以为了基金的活动或按照基金认为满意的条件兑换成其他成员国货币的该国货币;“国家”则是指任何国家或根据协定第三条第1节第2项而有资格成为基金成员的任何国家集团,等等。第二条“宗旨和职能”规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宗旨在于筹集更多的资金,以优惠条件用于发展中成员国的农业发展。第三条“成员”规定联合国、联合国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基金的成员,同时第1节第2项规定如果任何国家集团的成员把属于基金职能内各领域的权力授予该集团,同时该集团又能履行基金成员的全部义务,此类国家集团亦可成为基金的成员。第四条“资金”则明确规定基金的资金包括创办捐款、后续捐款、非成员国和其他来源的特别捐款,以及由于基金的活动或其它原因而为基金获得的资金。第五条是“货币”。第六条是“组织和管理”,基金设有:管理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个成员指派理事和候补理事各一人参加,每年召开一届年会,管理理事会主席从理事中选出,任期两年)、执行局(负责主持基金的一般活动,由18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执行局主任由基金的主席兼任)、主席(基金的法定代表,由管理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只可连任一次)和一般工作人员。协定同时规定基金的所在地为罗马。第七条是“活动”规定了资金的使用和提供资金的条件等。第八条是“与联合国及其它组织和机构的关系。”第九条是“成员的退出、暂停成员资格、活动的结束”。第十条是“法律地位、特权及豁免权”,其中规定基金享有国际法人地位。第十一条是“解释和仲裁。”第十二条是“修正”。第十三条是“最后条款”,其中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为协定的保管者,协定的阿拉伯文、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此外对协定的签字、批准、接受、同意和加入、保留、生效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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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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