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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31 评论:0

有关防止、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出现的各项规定。1961年8月30日通过,1975年12月13日生效。国籍问题属国内法范畴,是国际法上一个公认的原则,但在现代国际社会中,由于国际交往日趋频繁,而因各国国籍法采用的原则不同,引起在有关国籍问题上的冲突,使国籍具有了国际性,构成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联合国责成国际法委员会把国籍问题列为优先考虑的编纂项目之一,促进各国签订有关国籍的公约。该公约根据国际法委员会1959年在日内瓦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减少未来的无国籍的公约草案》,于1961年8月30日纽约会议上通过,1975年12月13日生效。该公约以作为联合国正式语文的5种文字写成。全文由21条组成。公约的重点在于预防无国籍现象的出现,分析了产生无国籍的各种原因,并规定了各种防止方法。按公约规定,原则上以出生地主义来防止发生在出生时即成无国籍者;对弃儿给予发现地国的国籍;在船舶或飞机上出生者应给予船舶或飞机所属国的国籍;对于因在缔约国境外出生而成为无国籍的人按血统主义给予国籍。公约还就因人的身份变更而随之使其配偶及子女丧失国籍的场合、国籍的脱离及剥夺、以及由于领土的割让而引起的后果等原因所产生的无国籍问题均作了规定。该公约对于解决国家之间的国籍冲突和争执,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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