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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2 评论:0

有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的国际制度和机构的规定。该原则宣言于1970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该宣言是第一个在国际范围议定的关于广大海洋区域的一系列原则,共有15项原则,确立了新的国际制度基础,为1982年新海洋法的制定提供了一个蓝图。宣言提出的第一个原则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以及“国家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地域据为己有。”这一规定确认在属于沿海国管辖的大陆架外侧存在着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深海海底区域,根据“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新概念,确立为全人类利益开发深海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新的国际制度,并为此目的而建立一个国际机构。宣言声称,这种制度应规定该区域及其资源有秩序而安全地、发展与合理管理及扩大其使用机会,并应确保各国公平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同时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与需要,不论为内陆国或沿海国。宣言还规定:深海海底区域不得成为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对象;任何国家或个人对该区域或其资源主张不得与行将建立的国际制度相抵触;勘探及开发该区域资源的活动应受国际制度的管制;对该区域的利用,应无歧视地对所有国家开放,并专为和平用途而使用,以及该区域的探测及开发应以全人类的福利为前提。在通过该原则宣言的同时,大会还决定准备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海法会议。该原则宣言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联合国会员国的效力,但是这个宣言事实上决定了有关深海海底制度问题的国际法今后发展的方向,是一个在政治上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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