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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关系中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宣言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09 评论:0

1987年11月18日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为了实现真正的和平,必须首先努力发展和促进各国间的和平关系,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为此,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许多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关于和平、合作和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决议和宣言。如:1957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之间和平、睦邻关系的决议》,决议强调,各国之间无论存在什么分歧,都应发展其友好合作及和平关系;1965年通过的《关于不容许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宣言》,宣言谴责对各国内政、独立和主权的各种形式的干涉;1970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国际安全的宣言》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宣言敦促会员国充分利用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和方法,商定更有效的维持和平行动的方针。宣言列举了包括各国不应对任何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的各项原则;1974年通过的《关于侵略的定义》,决议列举了7种侵略行为,要求对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和特殊利益,均不得承认为合法;1977年通过的《关于加深和巩固国际缓和宣言》,宣言宣布决心努力消除国际紧张局势的起因和影响,努力加强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方面的作用;1981年通过的《关于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宣言重申历次宣言的原则;1982年通过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宣言重申要求所有国家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1984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人民的和平权利宣言》,宣言宣告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的神圣权利,维护和促进和平是每一个国家的根本任务。上述宣言和决议,总的来说,基本上反映了全世界广大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要求和愿望,但它们并没有得到认真切实的贯彻实行,武装侵略、武力威胁、颠覆活动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第42届联大通过了《关于国际关系中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宣言》,宣言指出,此原则对各国均有约束力,不论它们有何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和结盟关系,违反此项原则的国家,应承担国际责任。宣言强调,违反国际法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占领的领土都是非法的;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受武装攻击时,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各国应尽力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国际经济环境的改善,以实现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各国应进行合作以防止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和积极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源,宣言指出,本文件的任何内容绝不妨碍被强行剥夺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的人民取得这些权利,也绝不妨碍他们为达此目的而进行斗争并寻求和接受支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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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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