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外层空间条约》。它是有关外层空间活动领域的第一个普遍性国际公约,为外层空间法奠定基础的第一个成文法,同时也具有“外层空间裁军条约”的性质。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9日一致通过该条约,1967年1月27日开放供签署,同年10月10日生效。我国于1983年12月8日加入该条约。条约由前言和正文17条组成。条约中包含了指导国家外空活动的6项基本原则,即外层空间利用原则、外空活动自由原则、禁止占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尊重别国利益原则及和平利用原则为支柱,并配以若干关于建立法律秩序和决定实行国际合作的条款。上述各项原则涉及到几乎所有外层空间的国际法问题,故该条约被众多学者称为“外空宪章”。该条约体现了为全人类利益开发外层空间的理想。条约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外层空间利用原则。按条约规定:外层空间的使用应当“本着为所有国家谋福利与利益的精神,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这种使用应当是全人类的事情。”即;外空活动应为所有国家的利益服务,一切国家可以不受歧视地、平等地依照国际法自由进行外空活动;外层空间和天体,不得由国家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据为已有:外空活动应依照国际合作和相互援助的原则进行;在进行外空活动时必须妥善考虑其他国家在外空活动方面的利益。该条约不但作了上述规定,而且还规定对空间的探索应当完全用于和平目的,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不得放置在环境地球的轨道上,安装在天体上,或任何其他方式放置在空间;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等一切军事活动。为此,该条约为了保证天体的非军事化,规定可自由视察天体的所有区域;天体上的所有站所、设备、设施和航天器,按照互惠原则和在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的条件下,对其他缔约国的视察开放。该条约不禁止从事科学研究和为其他和平目的而工作的军事人员的存在;也不禁止使用为和平探索月球及其他天体所必不可少的仪器或设备。该条约还对关于宇航员问题、关于外空物体造成损失的国家,关于外空物体登记以及关于建立法律秩序等均作了规定。上述各项所规定的内容全面翔实,构成外层空间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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