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约是有关保障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权的法律规定。1973年12月14日通过。1977年2月20日生效。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不得侵犯是传统国际法的准则,是现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一致公认的一项外交特权,也是外交关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法则。按规定,驻在国政府不但自己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人身,而且还应采取措施和步骤尽力防止并惩处任何个人对外交代表的侵犯行为,以维护外交代表的安全及其尊严。然而,长期来在国际上仍屡次发生侵犯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权的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立法工作,草拟了该公约,于1973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该公约共20条。该公约规定的适用对象是传统上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主要是行使国家元首职责的人员、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外交使馆人员。同时对侵害行为的犯罪性质和管辖权,缔约国在防止与惩罚此类犯罪方面的合作,以及对罪犯的引渡与起诉问题均作具体的规定。1981年,联合国又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及安全的专门决议》,该决议重申各国政府应对严重侵犯外交和领事人员人身安全的罪犯,绳之以法,严加惩处。中国于1987年6月23日决定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13条第1款予以保留。该条款是当事国在解释和履行公约过程中发生的争端应交付国际仲裁,如无法达成仲裁协议,则应将争端交付国际法院。该公约的参加,为我国提供了在本国防止和惩处对外交人员犯罪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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