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和埃及政府于1951年3月25日签署了一份协定,该协定是有关给予世界卫生组织特权、豁免和便利的规定,以及卫生组织的东地中海区域办事处设在埃及的亚历山大市。后由于世界卫生大会理事机构内部,就有关建议将设在亚历山大市的办事处迁至约旦的安曼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意见。1980年5月20日,卫生组织请求国际法院就此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请法院需决定的问题是“哪些是适合于该问题的原则和规则,在什么条件下,按照什么方式可将该区域办事处迁出埃及?”对此,国际法院明确地指出,一个国际组织选择其总部或区域办事处的地点的权利,这是不容质疑的。法院于1981年12月20日作出裁定,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责成埃及和卫生组织就有关进行迁移所需要的条件和方式进行诚意的磋商;并在尽量不损害卫生组织的工作和埃及利益的情况下,以有条不紊的方式进行磋商和谈判。法院还裁定,要求搬迁的一方需预先通知搬迁所需的种种实际安排,并强调一旦决定搬迁,在通知期间,卫生组织和埃及应对履行法院规定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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