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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29 评论:0

简称《登记公约》。这是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继《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的条约》(1967年缔结)缔结之后,有关防止空间环境污染的另一个重要条约。1974年11月12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75年1月14日开放供签署,1976年9月15日正式生效。我国已于1988年11月8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规定了有关外层空间的登记规则,实行登记制度。规定由联合国保存一份所有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登记册,听任查阅。要求发射国应有外层空间物体的登记册,并应在联合国总登记册中记录所发射每一外层空间物体的情报,包括发射国的国名,发射日期和地点,物体的名称和登记号码,物体的一般功能及基本的轨道参数等,对于空间物体所使用的燃料及其数量的及所载的化学或放射性物质等和空间物体报废后以及爆炸或分裂成碎片时,均不要求登记。该公约规定,发射空间物体的登记国对该物体保留所有权,并对该物体及其人员保持管辖和控制。公约还规定各国应向联合国提供现已不复在轨道内的空间物体的情报。该公约是构成现行国际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之一,是国际外层空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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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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