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第2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主要内容是谴责以任何形式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宣言强调,没有一个国家有权以任何理由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的、政治的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措施来强制别国,使其行使主权权利处于从属地位,或者从其获得任何好处;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组织、援助、煽动、资助、鼓励那些使用暴力推翻别国政权的颠覆和恐怖活动,或者干涉另一国内部动乱的行动;每个国家都有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且不受外国任何形式干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切国家应尊重各国人民不受任何外来压迫而自由行使其自决权。1966年联大在审查宣言执行情况时重申该宣言的各项原则和规定要求,各国应严格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略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任何强行剥夺别国人民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的行为都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剥夺他国人民自由决定其政治制度和实行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的行动也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条件,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也是公认的国际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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