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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问题的决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97 评论:0

1945年2月4日—11日美国、英国、苏联三国政府首脑在苏联克里米亚的雅尔塔举行的会议上做出,于2月11日通过。在这之前,美国、英国与苏联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使用范围曾存在分歧。美英主张,常任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它不应参加投票。苏联则坚持,大国一致原则是采取任何行动的一项绝对必要的条件,因此,主张常任理事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使用否决权。经过磋商,这个问题在雅尔塔会议上获得解决。决定内容主要有:联合国成立大会应于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举行;应邀请参加会议的国家包括:(1)1945年2月8日前《联合国家宣言》的签字国。(2)1945年3月1日前对共同敌人宣战的协同国家(所谓协同国家指8个协同国家和土耳其)。另外,美国和英国支持接纳苏联的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两个加盟共和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参加联合国成立大会。美国应代表三大国同中国和法国临时政府就拟议中的联合国组组的各项决议进行协商。应向所有参加联合国成立会议的国家发出邀请。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问题,作了如下决定:(1)安全理事会每一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2)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的决议,应以7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1966年改为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3)安全理事会关于其他事项的决议,应以7个理事国(1966年改为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但对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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