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一份附件,1976年3月23日生效。它规定了个人在公民和政治权利遭到侵犯时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的程序和体制。该议定书以66票赞成、2票反对,33票弃权获得通过。议定书规定,在议定书签字国管辖区域内的人,因《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权被侵犯以及在所在地国内办理的国内救济、声援等要求仍未得到满足时,可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申诉要求审查。凡属匿名申诉、滥用申诉权者,委员会予以驳回,其他场合则以秘密会议方式审议申诉,并将其结论性意见书送交有关缔约国和申诉者个人。该议定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共同构成了人们通常所称的“国际人权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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