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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5 评论:0

联合国通过的有关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

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经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后以106票对零票通过,1976年3月23日生效。计有序言及53条条文。该公约及公约所附的一项任择议定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共同构成人们通常所称的“国际人权宪章”。公约充实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所提及的权利,而《任择议定书》则规定了个人可就公民和政治权利遭到侵犯时向联合国提出控诉的体制。公约涉及人身安全,迁徙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无罪推定在内的公平审判、良心和宗教自由、意见与表达意见的自由、和平集会、结社自由、婚姻,参加公共事务和选举以及居于少数地位的人的权利等问题。公约规定,设立由18个成员组成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审议缔约国关于实现公约的条款而采取措施的报告,并审议根据任择议定书指控侵犯人权的来文。公约使《世界人权宣言》的条款成为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每个缔约国必须定期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它们履行公约各项条款的进展情况;个人也有权在其认为其依公约享有的权利遭受该国侵犯时,可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控诉。对于不履行缔约国所规定的保障人权义务的国家,其他缔约国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审议和斡旋的要求。如果未能获得满意的结果,为了得到友好的解决,委员会事先取得当事国同意,可设立专设和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以求和睦解决问题。至1989年,已有8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组织,另有一些国家签了字,但尚未履行批准手续。1982年起,我国正式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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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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