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77国集团提出,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有关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文件。由序言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各国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对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最后条款等4章34条组成。宪章规定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有15条,主要是: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所有国家主权平等、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公平互利;进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宪章规定的各国经济权利主要有: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并可自由行使此项主权;国家有权将外国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让,但应由采取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有权充分、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国际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制订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宪章规定的义务主要有:各国应促进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各国应采取措施,使发展中国家改善其经济贸易条件;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可行的领域内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在公平互利基础上促进世界无形贸易的发展,并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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