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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0 评论:0

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全称菲律宾共 和 国 ( Republic of thephilippines)。原受西班牙统治。1898年6月12日宣布独立,成立共和国。二战时被日本占领,二战后复受美国统治,1946年7月4日再次宣告独立。位于亚洲东南部。面积299700平方公里,1990年人口为6068万。实行共和政体,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按联合国标准,经济收入属中下等,1989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710美元。社会发展水平1989年在12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序第70位。1945年10月24日加入联合国。1957、1963、1980和1981年任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曾为社会发展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理事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局、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中心、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等联合国所属机构成员。陆续加入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讯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与联合国密切相关的独立组织。该国许多人员曾在联合国机构中任职。如卡洛斯·P·罗慕洛1949年任第4届联大主席(参见罗慕洛);班宗1967—1976年担任国际法院法官;小多明哥·L·夏松1985年起一再担任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总干事。菲强烈要求修改联合国宪章,曾参与提出许多具体修宪建议;1946年在第一届联大第二期会议上,与阿根廷等国提出“修改安理会否决权”的议案;1948年3月在第3届联大上提出关于联合国程序合理化问题的建议;1979年参与提出关于宪章特委会任务的提案,1980年1月18日至2月22日邀请宪章特委会在马尼拉举行会议;另曾建议扩大联合国的一些机构;主张设立专门机构,审议各国政府提出的有关审查宪章的建议和意见等,支持澳大利亚、古巴所提的“召开审查宪章全体会议,取消否决权”的建议。在其他联合国重大国际问题讨论等外交活动中,菲律宾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1980年参与草拟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草案》,反对大国军备竞赛及一切形式的核试验,主张在国际监督下实现全面、彻底裁军;要求越南从柬埔寨真正撤军,全面政治解决柬问题;谴责以色列侵占阿拉伯领土并侵犯人权,希望按安理会242号决议解决中东问题;反对伊拉克侵吞科威特,支持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制裁伊和要求伊撤军的一系列决议,支持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对伊采取军事行动。菲律宾承担的联合国经费分摊比额,1989年以前每财政年度约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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