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关系的机构。《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经社理事会“得采取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经社理事会在1968年5月23日通过决议,提出组建非政府委员会,并规定了该理事会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咨商关系时所适用的若干原则,其中包括:(1)该委员会所主管的事项应属于经社理事会所主管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及有关事项以及人权问题的范围;(2)该委员会的目的及宗旨应与《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宗旨及原则相符合;(3)该委员会应该在其本身主管事务与活动的性质与范围内来维护和开展工作,并加强自身对联合国原则与活动的认识;(4)该委员会应具有代表性及公认的国际地位;(5)该委员会的结构应具有国际性质;(6)该委员会的基本经费的主要部分应来自于各会员单位的缴款和捐赠。就与经社理事会建立咨商关系的程度而言,非政府组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一般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它们所从事的活动与经社理事会的大部分活动有关联;另一类是具有特别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它们所从事的活动仅仅与经社理事会的少数部门的活动有关联。列入非政府组织名册后的那些组织都是那些对经社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能时不时地做出有效贡献的组织。具有一般咨商地位的组织可向经社理事会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提出建议,由联合国秘书长将与该组织特别有关的项目列入经社理事会的议事日程之中。经过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的推荐,该组织也可向经社理事会陈述意见。在特殊情况下,具有特别咨商地位的组织也可向经社理事会提出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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