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5个常任理事国之外的安理会其他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时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任期两年,期满更换,不得即行连任。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首先考虑对联合国宗旨的贡献程度,其次是按地区公平分配。1965年前,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6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随着联合国成员国的不断增加,1965年第20届联大修改了宪章,将安理会成员国由11个增加到15个,非常任理事国由6个增加到10个,其地区分配是亚非5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和其他2个。非常任理事国每年改选一半。第一次增选的4国,其中2个国家任期一年,两个国家任期2年。(1946年第一届大会选举的6个非常任理事国,其中3个任期一年,3个任期2年。)与常任理事国不同,非常任理事不拥有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二年任期届满后,应选出同一地区的其他国家来接替。非常任理事国产生的步骤是:首先,由打算竞选的国家宣布参加竞选,再由参加竞选的国家所在的地区分别组成小组内部磋商,产生本地区候选国,并向其他地区小组推荐,最后由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如有两个国家各不相让,竞选同一个席位,而有关地区小组又无法作出一致推荐时,也可采取妥协办法,由两个国家各担任一年非常任理事国。以抽签办法决定谁先谁后。如1956年1957年的南斯拉夫和菲律宾,1960年1961年的波兰和土耳其,1962年1963年的罗马尼亚和菲律宾,1964年1965年的捷克斯洛伐克与马来西亚,都曾经分割任期,各任一年安理会理事国。如果有两个以上国家竞选同一个席位,不能达成妥协办法,而且在大会投票中都不能获得三分之二多数时,投票就必须继续进行下去,一直到以法定多数选出一个新的非常任理事国为止。如1979年联大会上,拉丁美洲的那个席位,经过156轮投票才选出一个新的理事国。该届大会也因此一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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