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一个保护人权的工作机构。经社理事会在1946年6月21日通过决议,决定授权其附属的人权委员会在其1947年的第一届会议上设立“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在1949年第五届会议上通过一项决议,对该小组委员会的职能作出了以下的规定:(1)进行各项研究,尤其是参照《世界人权宣言》进行研究,就防止任何涉及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歧视和保护少数种族、民族、少数人宗教和语言等问题,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建议;(2)履行经社理事会或人权委员会可能委托的任何其他职能。该小组委员会设有若干工作组,在小组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定期举行会议,以协助它进行某些工作。此外,该小组委员会有时还设立会期工作组以协助进行一些特定工作,并广泛利用指派的成员担任特别报告员,如:(1)来文工作组:经社理事会1970年5月27日通过决议,决定授权该小组委员会设立这一工作组,以审议秘书长依理事会1959年7月30日第728号决议所收到的所有来文;(2)土着居民问题工作组:经社理事会1982年5月7日通过决议,决定授权该小组委员会设立这一工作组,任务是审查促进和保护土着居民人权和基本自由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起草土着权利新标准;(3)奴隶制工作组:1974年8月21日由小组委员会设立,其职权是审查奴隶制和奴隶贩卖的一切做法和表现方面的发展,包括种族隔离和殖民主义的类似奴隶制的做法,审查1926年《禁奴公约》、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及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所禁止的贩卖人口及意图营利使人卖淫;(4)拘留问题工作组:1983年由小组委员会设立,目的是为了起草《反对秘而不宣地拘留人员宣言》;(5)影响妇孺健康的传统习俗工作组:由人权委员会在1984年通过决议而设立,成员均来自一些联合国的或非政府的妇女、儿童、卫生、教育机构;(6)因精神不健康而被拘留者的人权问题工作组:该组设立的目的在于为了拟定关于因患有精神病的或精神错乱而被拘留者人权的整套标准、原则和保证措施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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