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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宣言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08 评论:0

《儿童权利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59年一致通过的一项决议。《宣言》宣布“人类有责任给儿童以必须给予的最好待遇,”承认儿童是人类所能给予未来的最佳贡献,因而号召所有父母和各国政府确认一切儿童享有这些权利“而无差别对待或歧视”。宣言有10条具体的原则,首先是承认“儿童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宣言认为“应通过法律和其他方法使儿童获得各种机会和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中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在为此而制订法律时,应该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因此,儿童有权一出生就可获得姓名和国籍。儿童有权得到足够的营养、住宅、娱乐和医疗服务。儿童应“享有社会保险的各种利益”,应有能“健康地成长和发展的权利”。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其所受之教育“至少在初级阶段应是免费的和义务性的”。儿童应有“游戏和娱乐的充分机会”。身心或所处地位不正常的儿童应有特别的治疗教育和照料。同时,宣言详细规定了父母的作用。父母对儿童的教育首先负有责任。宣言强调“尚在幼年的儿童,除非特殊情况,不应与其母亲分离”。社会有责任照料无家可归和难以维生的儿童。对于人口众多的大家庭的儿童,由社会提供援助是可取的。儿童在一切情况下均应受到保护,“不受一切形式的忽视、虐待和剥削”,不应成为任何形式的买卖对象。应禁止或限制童工,“儿童在达到最低限度的适当年龄之前不应受雇佣。”绝对不应使儿童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教育,或妨碍其身心发展的工作。宣言最后强调“儿童应受到保护,使其不致沾染可能养成种族、宗教和任何其他形式歧视态度的习惯”,应以谅解、宽容、各国人民友好与和平的精神教育儿童。《儿童权利宣言》的制订是希望儿童“能有幸福的童年”,虽然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表明了联合国对儿童问题的关注:儿童应该得到无微不至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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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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