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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巴顿橡树园会议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52 评论:0

讨论联合国宪章草案的会议,是走向创建联合国的第一个具体步骤。德黑兰会议以后,罗斯福要国务院尽快提出关于战后国际组织的建议书,1944年2月罗斯福原则上批准了国际问题的决议应由大国一致同意作出,大国可以弃权,不过仍须受决议的约束。国务院据此起草了“普遍性国际组织暂定草案”。国务卿赫尔利主张执行过程中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的规定。经参议院外交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原则上同意后,美国请中、苏、英讨论暂定草案,并提出各自的建议案。7月22日和8月12日,英国与苏联先后提出自己的建议案。因为三国看法比较一致,交换的方案比较接近,决定在专家一级就战后国际组织的章程进行技术性的会谈。为了尊重苏联在对日作战中保持中立,不宜同中国会谈的愿望,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

1944年8月21日至9月28日,会议在华盛顿附近的一所古老庄园——敦巴顿橡树园大厦里进行,以斯适丁纽斯、卡多根和葛罗米柯为团长的美、英、苏三国代表团参加会议。其成果是三国签署了“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三国都同意新的国际组织沿用1942年1月26日《联合国家宣言》所使用的“联合国家”一词,命名为“联合国”。它由全体大会、安全理事会、秘书处和国际法庭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三国代表认为联合国成败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保证大国之间的合作。联合国大会的主要决议应以到会会员国2/3多数票决定,其他决定应以简单多数票决定,无需全体一致的同意票。维护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权力集中安理会,中、苏、美、英以及“一个相当时期后”的法国,在安理会中拥有常任理事席位,对安理会决议拥有否决权。安理会决议对所有会员国都有约束力。苏联原先主张在担负维护和平与安全责任的国际组织之外,由另一个组织管理社会和经济问题。后来三国同意在联合国之内专门成立一个社会和经济理事会,对全体大会负责,执行大会有关这方面的决议。

三国签署的建议案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会员国的资格、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等主要机构的组成和职权,大致勾画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但是有些问题尚未解决,其中最主要的是安理会表决程序问题。当时三国对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这一原则并无异议,争论的焦点是在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一方时,该国是否可投票。英、美认为争端当事国,即使是常任理事国也不应参加投票。苏联则坚持大国一致的原则是采取联合行动的必需条件。会议最后决定把这个问题留待以后讨论。另一个争议的问题是创始会员国资格问题。美国提出除在《联合国家宣言》上签字的26个国家外,再增加8个没有向轴心国宣战的国家,其中有6个是拉丁美洲国家。苏联反对接纳非宣战国为创始会员国,并以其16个加盟共和国都列为创始会员国相对抗。这个建议使美英代表震惊,担心会议可能破裂。罗斯福闻讯后下令严加保密,并急电斯大林磋商。最后双方同意暂时搁置这一问题。

9月29日至10月7日为会议的第二阶段,以斯适丁纽斯、哈利法克斯和顾维钓为团长的美、英、中三国代表团参加会议。中国代表团提出了在和平解决争端上,国际组织应适当考虑正义和国际法,不应只顾及政治的便利,大会应承担促进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的任务。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应扩大到教育和其他文化合作等补充建立。但会议第二阶段并无重要实质性内容。

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是中、苏、美、英四国为落实普遍安全宣言、筹建新的国际组织而采取的重要具体步骤。各国对这次会议的成就给予很高的评价,罗斯福把会议的建议案称作“国际政治合作的奠基石”,斯大林把这次会议看作“联合国战线巩固的鲜明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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