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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协定和联合国宪章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9 评论:0

两者的关系是联合国宪章拟定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难题。在敦巴顿橡树园拟订的联合国宪章草案规定,未经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同意、其他组织不得在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采取地区性行动。英国、法国和苏联赞同这个草案,但是1945年查普尔坦佩克条约的拉丁美洲签署国表示反对。澳大利亚外长伊瓦特抨击泛美主义是一种“企图颠覆世界组织根基的孤立主义”。美国国务卿斯退丁纽斯在1945年5月16日与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古巴、墨西哥和秘鲁外长谈话时,表示美国准备签署与查普尔坦佩克条约精神相符合的美洲地区性条约,同时支持“在新的世界组织中参加泛美体系”。最后,五大国同意,根据敦巴顿橡树园拟订的宪章草案精神,在宪章中增加第51条,其中提到“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上之自然权利”,但在第八章区域办法的第52、53和54条中对区域行动作出了限制,其中提到区域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应与联合国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如无安理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起见,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所已采取或正在考虑之行动,不论何时应向安全理事会充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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