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陆架的概念、范围、法律地位等问题的规定和制度的国际性公约。1958年2月24日通过,1964年6月10日生效。大陆架作为国际法上的一个概念,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明确提出的。最早使用这个名词的,是1954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着名的大陆架公告(全称《美国关于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的政治政策的第2667号总统公告》)。自此,大陆架问题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各国相继发表和颁布有关的大陆架法令。于是,联合国责成国际法委员会对包括大陆架问题在内的海洋法进行研究。1958年2月24日,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以57票赞成,3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了该公约,同年4月29日起开始签字,1964年6月10日生效。公约规定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200米,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第1条)。大陆架的范围不取决于它同海岸的距离,而决定于其上覆水域的深度。公约规定沿海国为了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质的,即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明确同意,不得在其大陆架上进行勘探或开发等活动。同时又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第3条)。沿海国对于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铺设或维持海底电缆或管道不得加以阻碍。大陆架的天然资源不仅包括海床及其底土的矿物资源,而且也包括固着于大陆架上面的生物资源。公约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大陆架上建筑用于勘探和开发的设施,并在其周围设立安全区和采取保护这种设施的必要措施;规定沿海国对其设施的存在必须安装永久性的警告信号,且不得在可能干扰国际航行的地方修筑此种设施,并规定大陆架上的设施虽受沿海国管辖,但不具有岛屿的法律地位。关于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公约规定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或“应适用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原则予以确定。”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则其疆界应由有关国家之间的协定予以确定。另外还规定,不得对该公约第1——3条的规定作保留。该公约虽确立了国际法上的大陆架制度,但由于存在严重的缺陷,并未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条约》对此作了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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