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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06 评论:0

简称纽约公约。1958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1959年6月7日生效。截至1979年10月,已有56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这个公约。它是1923年《关于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Geneva Protocol on ArbitrationClause)和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x-ecntion of Foveign Arbitral Award)的发展和替代。前一个议定书主要内容是确认缔约国间承认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以及各缔约国在一定条件下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后一个公约主要对承认和执行以及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联合国的这个公约适用范围比它们更广,不仅在缔约国的领土上作出的仲裁裁决,都可适用,而且在非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不被执行地认为是他本国的裁决,也可以适用,予以执行。该公约取消了“互惠”的条件,放宽了执行的限制条件,以及简化了请求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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