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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理事国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2 评论:0

永久的、固定的安理会理事国,安理会核心成员。联合国宪章规定,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为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这5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其它非常任理事国所没有的特权,即否决权。在安理会的所有重要决议事项(即非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必须所有5个常任理事国投赞成票才能通过。如果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否决票,决议便不能成立。但常任理事国也可以投弃权票,弃权票不算否决。如1990年11月安理会在表决对伊拉克动武的678号决议时,中国投了弃权票,决议仍然获得通过。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是美国总统罗斯福关于应由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盟国方面的大国继续担当维护战后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四警察”的设想的产物。所谓“四警察”是指美国、苏联、英国和中国。后来在联合国成立之际又加上法国,从而形成了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美国的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包括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地位)的合法席位直到1971年10月第26届联大才得以恢复。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即有常任理事国全体一致共同解决世界和平与安全问题的积极意义,如五大国在政治解决柬埔寨问题时就起了这样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有因大国不能取得一致而无法处理世界和平与安全问题的消极作用,特别是超级大国往往出于自己的政治目的,滥用否决权,使联合国维护和平与安全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引起中小国家的不满,要求限制和取消常任理事国的特权。苏联解体后,苏联在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地位由俄罗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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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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