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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336 评论:0

全称为《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试验条约》,1963年8月5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签署,同年10月10日生效。1955年5月10日,苏联在关于裁减军备和禁止原子武器的国际公约的建议中,第一次提出把禁止核武器试验作为全面裁军的一项主要措施。1958年7月1日,苏美英等国家的核专家在日内瓦举行会议,得出一致结论,认为任何核试验是可以侦察的,因而对停止核试验进行监督也是可行的。同年10月31日,苏美英三国代表就此在日内瓦开始谈判。1961年9月3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和英国首相麦克米伦发表声明,建议就停止大气层核试验达成协议。苏联在同年11月作出反应,表示接受这一建议,同时主张停止地下核试验。到1962年1月底,日内瓦谈判共举行353次会议,但毫无结果。1962年8月27日,美英向联合国裁军委员会提出《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试验条约》草案。从1963年7月15日起,苏美英三国会谈在莫斯科举行,三国代表于7月25日就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文本达成协议。8月5日,三国外长在莫斯科正式签署该条约。至10月10日条约正式生效时,除三个原签字国外,已有其他98个联合国会员国和7个非会员国在该条约上签字。至1966年底,签字国增加到116个。鉴于这个条约有利于维持美英苏三国核垄断地位,法国和中国没有签署该条约。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在序言中宣称:“谋求永远不继续一切核试验爆炸,决心继续为此目的进行谈判,并希望使人类环境不再被放射性物质污染。”条约第一条第一款宣布:“缔约各方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下列任何地方禁止、防止并且不进行任何核武器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1)在大气层,在它的范围以外,包括外层空间,或水下,包括领海或公海;(2)在任何其他环境中,如果这种爆炸所产生的放射性尘埃出现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这种爆炸的国家领土范围以外。”缔约国还保证不引起、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加在上述环境内进行的或会产生第1款所提到的影响的任何地方核武器试验。条约第二条规定:“任何参加国可以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但“必须由参加本条约的一切国家的多数票——包括所有原始缔约国的票通过”。条约第四条规定该条约无限期有效。当签字国“断定与本条约内容有关的非常事件危及本国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国家主权,有权退出条约”,但必须在三个月前通知各签约国。该条约的宗旨是:1、阻止核武器向更多的国家扩散;2、减少或消除放射性尘埃的危害;3、放慢军备竞赛的步伐;4、作为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和扩大核武器控制协议范围的一个步骤。该条约没有禁止地下核试验,也不要求设立控制点、现场核查和国际监督机构。条约没有规定减少核武器储备,停止制造核武器,或在战时限制使用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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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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