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1968年7月1日签订,1970年3月5日生效。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求达成一项防止核武器向无核国家扩散的协议,决议反映了会员国对核武器扩散的危险后果的关切心情。1967年8月,主要核大国及其盟国在十八国裁军委员会内外进行了谈判,谈判结果由美苏提出了相同的条约草案。经过修订,1968年5月向大会提出了条约的最后草案。1968年7月1日美、英、苏三国签订了为期25年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0年3月5日生效。条约主要内容有:①各核武器缔约国允诺不将核武器或其它核爆炸器械或此种武器或爆炸器械的控制,直接或间接让予任何领受者,也绝不协助、鼓励或诱导非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它方法取得核武器或其它核爆炸器械,或此种武器或爆炸器械的控制;②各种核武器缔约国应允不从任何让与者,直接或间接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器械或此种武器或爆炸器械的控制的让与;③不制造或不以其他方法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器械,亦不索要或接受制造核武器或其它核爆炸器械的任何协助;④各种核武器缔约国应允接受国际原子能总署的监督与检查,以防止核能自和平用途移作制造核武器或其它核爆炸器械。条约供所有国家签署;条约生效25年后应召开会议,决定本条约应否无限期继续有效或延长一定时期。按照该条约,各无核缔约国应同意接受在一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的单独协定中规定的保障措施,并接受其检查与监督。保障制度规定对所有核工厂进行国际检查,这是国际社会对具有战略重要性的一个行业进行控制的初次尝试。缔约各方也同意为充分交流和平使用原子能的设备和情报提供便利,并确保所有无核武器国家能以最低费用得到和平利用核爆炸的益处。不扩散条约还明确承认无核武器区的概念。此外条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如果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有权退出本条约。该条约的签订对控制核军备竞赛、防止核武器的扩散以及维护世界和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中国于1992年加入该条约。
(参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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