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庇护权规则问题的诉讼案。1948年10月3日,秘鲁“美洲人民革命联盟”领袖维克托·罗尔·哈雅·德·拉·托雷发动政变失败后,逃至哥伦比亚驻秘鲁大使馆避难。时过三个月,1949年1月3日,哥伦比亚大使馆按照拉丁美洲的惯例和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给予了庇护,并要求秘鲁政府发给安全通行证,以便让托雷离境。哥伦比亚大使馆是否有权给予庇护以及托雷是否应移交秘鲁当局或获得安全离境的保障,秘鲁和哥伦比亚对上述问题不能取得一致的看法,两国因此发生争执。1949年8月31日,两国同意将争端交给国际法院解决。哥伦比亚认为它有权单方面明确判定避难者罪行的性质,即确定该罪行是政治罪行还是普通罪行,还认为这种判定对秘鲁具有拘束力,秘鲁需对托雷离境作出重要的保障,上述的判定是根据拉丁美洲国家间的某些协定和拉丁美洲的惯例。法院在判决中驳回了这些要求。法院认为哥伦比亚不能证实单方面确定犯罪行为性质的权利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因而对他方不具有拘束力,秘鲁没有给予安全离境保障的义务,并判定哥伦比亚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公约》第2〔1〕条的规定,即“仅在情况紧急和在该犯寻求庇护以便用任何其他办法保障其安全所绝对必须的期限内才能给予庇护。”而托雷在军事政变平定之后,大约已有三个月时间才寻求在哥伦比亚大使馆避难。因此,给托雷的庇护权是不正当的。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可以在“考虑礼让和善邻”的基础商定一个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因为哥伦比亚有责任终止庇护,但另一方面,它没有把托雷交出来的义务。之后,托雷一直留在哥伦比亚大使馆,直到1954年4月才离开秘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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