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毗连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丹麦、荷兰相对的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的诉讼案。就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三国于1964年相互间进行了双边谈判,并于1964年12月和1965年6月分别缔结了《德荷条约》和《德丹条约》。然而“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上发生了争执:丹麦和荷兰两国坚持,在各当事国之间意见不一致时,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分界线外,它们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应按等距离原则确定;西德认为该原则不公平,主张在划界时应考虑有关三国在北海的海岸线的长度,在习惯国际法中设有等距离这一原则,划分大陆架疆界的目的在于为有关国家提供公平合理的一部分。1967年2月三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法院认为,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其他单一的划界方法,以此判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没有义务在划分它的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和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每一当事国尽可能多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所有部分。如果不考虑现实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一些特殊的地理环境,那么就有可能导致不公平。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为此,法院提出了一些准则,作为各方当事国协议公平原则时应予以考虑的有关标准:(1)海岸的一般外形,(2)海床的地质结构和自然资源的位置,(3)在大陆架的宽度和各国依海岸线总趋势量出的海岸长度之间的一个合理的比例。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有关三国经过1969年和1970年的谈判,最终以政治妥协而签订协定书,分别调整了三国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争端得到解决。三边协定书于1972年11月7日同时批准。法院的这项判决已成为大陆架法律方面的主要案例,并对国家实践具有深远的影响。自然延伸的理论从此获得了普遍的接受,并纳入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76条中。划界须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实现这个公式已被普遍接受为一个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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