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18日大会一致通过的一个人权多边文书,载于大会第45/158号决议附件中,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这个国际公约是大会于1979年12月设立的一个特别工作组负责起草的,经过10年的谈判,才获得通过。公约交由秘书长保存,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后的3个月起正式生效。公约共9个部分,93条,对越来越多,并且正在普遍遭受歧视的移民工人提供法律保护。公约主要内容涉及:①不歧视;②所有移民工人,不论其地位如何,均应享有的人权;③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民工人的其他权利;④适用于特殊类别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规定;⑤增进国际移民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⑥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把移民工人定义为“在其非国民的国家将要正在或已经从事有报酬的活动的人”。公约规定移民工人及其家属成员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地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原籍国在内,并有权进人其原籍国并在其原籍国停留。对每一宗驱逐案均须逐案审查和决定,集体驱逐移民工人是非法的。每个移徒工人及其家属成员均被承认其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移民工人有权受到保护,免遭任意的搜查、攻击或被没收财产;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如遭逮捕或审前关押或拘押时,有权被告之有关的法律权利;如遭非法逮捕或拘禁,有权获得赔偿。销毁移民工人的身份证件、工作许可证或护照,均属非法。该文书所涉及的移民工人的权利的范围比以前任何文书所涉及范围都要广泛。大会决定设立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属成员权利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由10—14名成员组成,成员以个人资格任职4年。缔约国须在该公约对其生效后一年内以及此后每隔5年向委员会报告实施公约的情况,在大会通过该公约后,阿曼、日本、澳大利亚等一些移民工人接收国表示,尽管该公约是一份重要的文件,但有些条款可能对当地的移民政策,司法裁判、劳动力供应带来问题,因此他们对公约的某些条款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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